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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很多企業(yè)之間在交易時,不僅僅是用金錢支付,有時也會用債權來支付,而這就涉及到轉讓債權的問題了。那么債權轉讓時被限制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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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被限制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資料圖片)
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鮑煌英律師解答: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jīng)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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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鮑煌英律師解析:
對于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fā)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shù)量、標的物品質規(guī)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guī)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guī)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