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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張-芳和李-旺于2010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2012年取得7。6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F(xiàn)因為性格不合問題,張-芳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旺離婚,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共同財產。
爭議焦點: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分割
對于本案中張-芳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張-芳、李-旺承包的是土地經營權,而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不能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可依法分割,張-芳能取得相應份額。
律師說法: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應為物權,是對標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以它應屬于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可依法分割。其次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婚姻法》第39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雙方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未達成協(xié)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據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最后從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有切實的保護來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p>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可依法分割,張-芳能取得相應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