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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房產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1、離婚后房產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情形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離婚房產糾紛并不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屬于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15]7號)第四條,婚姻、繼承、家庭、物業(yè)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guī)則適用的理解沖突
1、自民事訴訟法確定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guī)則以來,目前為止對于不動產糾紛的理解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對此解說紛紜。不動產糾紛管轄在我國法院管轄體系中的地位
2、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按照目前的審級制度安排,我國法院系統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四級,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