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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一方當事人提前擬定的,而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下列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免除造成對方人身損害責任的;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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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什么?
山東魯浩律師事務所吳永強律師解答:
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一方當事人提前擬定的,而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格式條款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要依法向對方履行說明和提示的義務。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山東魯浩律師事務所吳永強律師解析:
格式條款有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于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復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jié)省交易成本的優(yōu)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并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qū)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吳永強律師簡介
山東大學法學院畢業(yè)
山東魯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