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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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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如何取證?
魏妮娜律師解答:
犯罪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出于消遣娛樂,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根據(jù)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魏妮娜律師補充:
審查賭博案件的犯罪事實,重點查明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人員、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及經過、犯罪金額、違法所得及分贓、參賭人員基本情況及處理等事實。雖然參與他人聚眾賭博活動,但非組織者、經營者,主要從事接送、餐飲服務、望風等輔助活動,從中領取工資報酬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理。如有行政處罰的,還應當收集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通過遠程勘驗檢查筆錄以及收集、復制、固定賭博網站相關的電子資料,并組織被告人對投注金額等進行辨認來固定。
證據(jù)要點: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聚賭的次數(shù)、盈利情況、結算支付方式、提成抽頭、開設賭博網站及其相關鏈接服務情況,所掌握的參賭人員狀況、賭資數(shù)額、輸贏情況、進入賭博網站的賬號和密碼等,賭博方式、賭博工具、運送工具、聯(lián)絡方式。2.證人證言:詢問目擊者了解案件事實情況。3.物證:涉案的賭具、賭資、現(xiàn)場服務器、計算機等。4.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