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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妞網友咨詢:
不安抗辯權如何正確行使?
張雷律師解答:
雖然對不安抗辯權概念的內涵外延歷來有所分歧,但總結來說有三個要點:一是存在于雙務合同中,二是合同有先后履行順序,三是出現不安事由。不安抗辯權屬于抗辯權的一種,而抗辯權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其權利屬性具有防御性。同時,不安抗辯權對抗請求權有其特定的時間和特定條件,是一種延緩的、暫時的權利。
第一,通知義務。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禁止先履行一方權利濫用,就必須對其進行限制。規(guī)定先履行義務一方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既保護對方知情權,又為對方提供了及時抗辯的機會。
第二,舉證義務。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在真?zhèn)尾幻髑樾蜗?,法院對訴訟請求及時作出判決。在不安抗辯權的法律適用過程中,主張該權利的一方理應負有舉證義務,且我國《民法典》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此種證據必須是“確切證據”。
張雷律師補充:
我國《民法典》第528條即規(guī)定了通知義務。先履行義務方的此種通知行為是必經程序之一,不可忽視,并直接影響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乃至違約責任承擔。
個別法院在實踐中對證明標準作適當調整,采用“高度蓋然性”原則。例如,在浙江省寧波中院于2012年審理的一起案件里,裁判要旨寫明:“合同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義務,宜采取外部表象的舉證標準,即在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僅需提供基本證據,用來證明對方存在財產明顯減少或商業(yè)信譽顯著受損的情形,即產生中止履行的法律效力。對方在收到通知后,負有一定的反證責任以對抗并消滅不安抗辯權,從而使原合同得以繼續(xù)履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