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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找別人借錢的人開口標準語錄就是:“借我多少多少錢,我什么時候還給你。”確實我們在金錢的借貸關系上,一般不約定歸還日期的人我們就不會把錢借給他人,除非是自己的親人或者是跟自己關系像親人的朋友。那么民間借貸抵押擔保期限多久呢?江蘇封強律師事務所羅燕梅律師解析。
一、民間借貸抵押擔保期限多久?
(資料圖片)
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按約定執(zhí)行。未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抵押應該怎樣維權?
一是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不簽訂借款合同,僅僅有借條,而借條內容過于簡單。以住房作為抵押,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糾紛。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凍結、執(zhí)行。
三是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xù)。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
由于不辦理登記,房管部門屢屢發(fā)現,在民間個人借貸中有制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為擔保的。
四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相似的情況是,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
因此房管部門提醒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在發(fā)生借款時,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屋狀況,簽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合同登記,領取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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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借貸抵押風險防范:
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以住房作為抵押的,應簽定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僅以口頭約定或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債權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簽訂抵押合同,一但發(fā)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作擔保,也應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待抵押登記生效后才能貸款。
同時,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應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這樣,才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債務人的過錯而被查封凍結、強制執(zhí)行。大部分民間貸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的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這有可能導致事前的約定,甚至債權的不能實現。
2005年1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中第六條指出,“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目前,銀行紛紛要求債務人提供第二住所證明,但對于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來說,操作過程中圖省事,導致不能執(zhí)行到抵押人作為擔保債務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