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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反間諜法》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fā)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guī)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