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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人發(fā)出的要約可不可以被撤回或者撤銷呢,如果要撤回的話要滿足什么條件呢,同樣的撤銷應該滿足什么條件呢,在什么情況下要約是不能被撤銷的呢,在什么情況下,要約又會失效呢。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什么情況下可以撤回要約”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回要約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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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fā)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fā)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fā)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fā)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至十九條規(guī)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