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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見證人并沒有條件要求,只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
但是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或者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以及不能正確表達的人等不能擔任見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