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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犯罪就會受到處罰,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有減輕刑罰的機會的。那么認定自首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傳喚到案是自首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jù)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必須自動投案;
(資料圖片)
(二)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shù)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fā)現(xiàn),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jié)約司法資源,刑法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于現(xiàn)實生活中案件紛繁復雜,而刑法理論與實務部門對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適用方面又存在較多分歧,比如對于經(jīng)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的被傳喚人能否認定為自首,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經(jīng)傳喚到案的嫌疑人,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傳喚后到案,傳喚雖然不是強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強制性,故不能認定為自動到案,更不能認定為自首。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經(jīng)傳喚后,可以選擇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決定性,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選擇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礙構成自首。之所以會存在以上兩種意見的爭議,主要是由于對“自動投案”的理解與對傳喚性質的理解不同。我個人比較贊成第一種意見,犯罪嫌疑人雖然是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口頭或者書面?zhèn)鲉镜桨傅?,但不影響其到案的自動性,如果滿足如實供述的條件,也應當被認定為自首。
(一)符合法定要件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于“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對自首中的“自動投案”采取寬松的態(tài)度。只要能體現(xiàn)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規(guī)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需要說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認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交待其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若因其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而影響定罪量刑的,將不被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數(shù)罪的情況下應區(qū)分“同種數(shù)罪”和“不同種數(shù)罪”具體認定?!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確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笨梢姟坝嘧镒允住敝贫葍H適用于“不同種數(shù)罪”的情形。
《解釋》第4條則規(guī)定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此“同種數(shù)罪”情況不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該規(guī)定的理論依據(jù)是我國刑法罪數(shù)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種數(shù)罪”的情形,而《解釋》有關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規(guī)定則是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3款之規(guī)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蓖瑫r根據(jù)《解釋》第6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睋Q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實供述其罪行外還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實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即可認定自首。
(二)自首行為的主客觀一致
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客觀上是否能表現(xiàn)除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時能否誠懇地配合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觀上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能供認不諱即可,對其基于何種動機實施自首行為則可不必深究。
客觀上必須表現(xiàn)出“言行一致”。如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時雖聲稱已經(jīng)打算或正準備去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對自首的認定秉持相對寬松的鼓勵態(tài)度?!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即對被告人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應在整個訴訟活動中進行綜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雖有前后反復,但只要能在一審判決前覺悟并又如實供述的,仍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必要性審查
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實系審判機關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選擇性依據(jù)。換言之,盡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綜觀其主觀惡性、危害結果的社會影響,法院仍可不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否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屬自首事實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必要性審查。
當然,必要性審查是指法院對自首事實是否作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節(jié)進行審查,而非指對自首事實進行必要性審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節(jié)屬于客觀事實而存在,只要構成自首的,均應予認定。但實踐中,對主觀惡性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危害結果極其嚴重,犯罪后為逃避懲罰而自首的,其雖有自首事實,但不必作從輕或減輕依據(jù)考慮。
自首的條件是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罪行兩個條件,具體的是否可以減輕刑罰以及減多少就是由法官斷定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認定自首的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