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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nèi)容> 內(nèi)容來自用戶:趙梅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6750元(月平均工資6700元*2.5(工作2年1個月多10天);2、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6700元;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間的二倍工資11022元(月平均工資6700*2+6700*10/31*2-已支付1個月工資6700)。
2、以上三項合計:34472元。
3、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16年1月3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傳輸設計部湘潭項在目組設計員職位至今。
4、第1次簽定勞動合同時限為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8日續(xù)簽合同為1年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為從事設計部外派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員崗位工作,工作地點為無固定地點。
5、從2017年2月8日續(xù)簽1年勞動合同后至2018年2月27日期間被申請人從未通知申請人續(xù)簽或解除勞動合同,只在2018年2月28日電話和QQ群內(nèi)通知申請人不能在原來的崗位工作,且不能繼續(xù)在湘潭工作,需派往外省工作,并盡快交接申請人手上的工作。
6、當時申請人同意在2018年3月內(nèi)盡快交接手上工作,但不同意調(diào)換崗位和工作地點。
7、被申請人不同意支付2018年3月份工作交接期間的工資以及按照《勞動法合同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方式解除合同。
8、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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