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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發(fā)生意外事故是工傷處理嗎?
分為三種情況認定:
1、在校生的實習是通過學校安排、推薦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在校生的實習過程未經(jīng)學校安排或者推薦。實踐中,由于實習生的學習時間靈活,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安排進行實習;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也不需要學校的有關推薦或者證明資料,實習活動是學生自行聯(lián)系的,實習過程也沒有向學校老師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3、參與實習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該學生的實習活動是否有學校的參與,學校都應與實習單位一起對該學生在實習中的受傷負連帶責任。
實習期間發(fā)生意外誰擔責?
法律分析:
在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學校與用人單位事先對責任的分擔有約定的,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擔責任,但該項約定不能構成任何一方對實習生受傷的免責。在這一法律關系中,實習生與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同時發(fā)生了法律關系:學校作為學生的施教者、監(jiān)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指揮安排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著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