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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zhuǎn)讓、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是不是形成權
形成權。成立權是指債權人表達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一)形成權的行使表現(xiàn)為單方面行為;
(二)單方面表示意志一旦送達對方即具有效力(因此,行使組建權的意愿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三)生產(chǎn)效力不要求對方做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行為,根據(jù)一方的意愿可以形成法律關系;
(四)設立權不能與原權利分離,也不能單獨轉(zhuǎn)讓;
(五)成立權的存在有一定的排除期,形成權不受條件和期限的限制。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對于撤銷權如何行使,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種: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chǎn)生撤銷合同的后果。該種立法例以德日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 1款明確規(guī)定:“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條亦規(guī)定:“在可撤銷行為的相對人已經(jīng)確定時,其撤銷或追認,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jīng)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規(guī)定:“因錯誤、脅迫或欺詐而訂立的契約并非當然無效;此種契約,依本編第五章第七節(jié)規(guī)定的情形與方式,僅產(chǎn)生請求宣告其無效或宣告其應予撤銷之訴權。”
(3)區(qū)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guī)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