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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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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劉福勝律師解答: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沒有特別約定,則在認定發(fā)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的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勞動與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從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保護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發(fā),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對于涉案工程仍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劉福勝律師補充: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中出現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不能繼續(xù)履行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歸責于雙方主觀上的惡意或怠于履行義務,合同應予解除,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辨析合同雙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協助、減損等法定義務,調整與平衡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
發(fā)包人單方解除施工合同且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相應工程款,構成根本違約。在確定已完工程的價款時,除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外,還特別應當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因此作為守約方的承包人可以突破合同價約定,以定額價結算工程價款。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可得利息損失的法律性質屬于違約責任,違約金也屬于違約責任。違約金高于可得利益損失的,鑒于違約金已經可以填補發(fā)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故不應當支付。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建筑業(yè)交易習慣履行施工資料交接、工程交付等通知、協助、保密等后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