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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租賃合同期間,承租人是不能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否則屬于違約行為,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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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子不打算住,空著也是空著,就打算租出去,請問在房屋租賃中,我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江蘇環(huán)科園律師事務所劉培辰律師解答:
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如下:
(1)取得承租房屋的權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有權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權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
(3)出租人對自然損壞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繕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復,費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賠的權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5)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6)租賃期滿,出租人擬繼續(xù)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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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環(huán)科園律師事務所劉培辰律師解析: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711條的規(guī)定處理。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不管是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享有一定權利的。當然承租人享有的權利與出租人享有的權利肯定是不一樣的。而在租賃期間,也需要當事人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