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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在涉及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時,還有必要澄清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的區(qū)別。一些人往往將商品包裝與外觀設計混同起來,甚至認為商品包裝也屬于外觀設計的范疇,這是完全錯誤的。那么,外觀設計和產(chǎn)品包裝有什么區(qū)別呢?
先看外觀設計。根據(jù)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外觀設計是“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jié)合所做出的”新設計。由此看來,外觀設計是就產(chǎn)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本身就是產(chǎn)品的一個構(gòu)成部分。美國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也說明,外觀設計是就產(chǎn)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
外觀設計而商品包裝則是指包裝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運輸和銷售。顯然,商品包裝只是包裝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構(gòu)成部分,也沒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裝不是商品(或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
關于商品包裝和外觀設計的不同,可以舉一些事例予以說明。1960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批準,將可口可樂飲料瓶的外形作為商標予以注冊。在中國,許多人誤以為這是以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注冊為商標。然而,美國的有關論著卻明白無誤地指出,這是以商品的包裝注冊為商標。其實,仔細一想就會明白,這里的商品是飲料而不是瓶子,瓶子僅僅是商品的包裝,而不可能是就飲料(產(chǎn)品)作出的外觀設計。中國也有類似的事例。比如,裝有六神丸的葫蘆型小瓷瓶和裝有茅臺酒的瓷瓶,都是有識別性的包裝瓶。但它們也僅僅是商品的包裝,而不是六神丸或茅臺酒的外觀設計。
律霸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通過本文的閱讀您能更好地了解外觀設計與產(chǎn)品包裝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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