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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股東的權利范圍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的主要范圍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資料圖】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因此,不論股東大小都有權參加股東會,并以章程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本人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有權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并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jiān)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xiàn)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包括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的權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但是,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查閱權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閱權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閱的時間、地點和查閱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3、優(yōu)先受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
公司的股東具有“人和”的條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即股東擁有的是優(yōu)先認股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4、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獲得股權后,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當然,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限制——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5、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對此,《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或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分配權
當公司依法終止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這時候股東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7、我國的《公司法》也規(guī)定股東擁有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但是實際的操作性是存在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