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Powered by 名律網(wǎng) Copyright ? 名律網(wǎng)版權所有
(資料圖片)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從構成要件角度看,包含了四層意思:
1.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2.實施了欺詐行為,而欺詐行為又可以分為作為的欺詐行為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和不作為的欺詐行為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3.相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4.相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和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用人單位涉嫌用工欺詐可以索賠。
找法網(wǎng)提醒您,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調(diào)解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28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8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