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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行人的責任都有哪些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前,個別地方曾出臺過機動車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違章行人不必承擔責任的地方法規(guī),忽視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一方利益的保護。
【資料圖】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其以人為本、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理念受到人們的肯定,同時又產生了一些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責任的誤解,將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簡單地理解為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行人需要度責任的情況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與事故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進入高速公路、全封閉道路誘發(fā)事故的;
2、信號燈禁行時,橫過道路誘發(fā)事故的;
3、翻、跨、鉆隔離設施誘發(fā)事故的;
4、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路段,在車輛臨近時(緊急剎車無法避免事故的情況),急穿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誘發(fā)事故的;
5、夜間在車行道躺臥誘發(fā)事故的;
6、嬉鬧、玩耍、突然闖入車行道誘發(fā)事故的;
7、攀爬車輛誘發(fā)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