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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高某,男,35歲,早已是有婦之夫,銀行營業(yè)所主任。程某,女,19歲,銀行營業(yè)所新員工。高某利用銀行營業(yè)所主任職權,經常多發(fā)給程某“獎金”和“禮包”,程某經不起誘惑,雙方開始保持著不正當的兩性關系。2005年2月,程某經人介紹與現役軍人林-軍(化名)相識,確立戀愛關系,程某才與高某中斷不正當的兩性關系。2006年4月26日,程某與林-軍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5月8日,按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高某被邀參加婚禮。
程某成了現役軍人的配偶,高某一清二楚。就在程某半年的“蜜月”期間,高某多次找林某,要求與其發(fā)生兩性關系,并致程某懷孕。程某知道自己懷有高某的孩子,就從丈夫家搬出,自己租房居住,住處不告訴林-軍和公婆。這時遠在部隊的丈夫對妻子的行為已有所懷疑。高某在得知程某所懷小孩是自己的孩子后,每兩個星期就利用雙休日駕車去探望程某一次,并與程某同吃同住,周圍的鄰居都以為他們是一對名正言順的“倆口子”。程某在醫(yī)院分娩期間,高某更是頻繁到醫(yī)院陪護。
林-軍從程某分娩的時間推算,認為程某所生孩子與自己無親子關系,提出DNA鑒定,并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鑒定結果證明了林-軍推算的結果是正確的,程某承認高某是小孩的父親,法院判決林-軍與程某離婚。
同期,高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投案自首,法院審理認為,高某明知程某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并且生育孩子,其行為已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破壞軍婚罪。鑒于案發(fā)后,高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