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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我國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表明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勞動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與民事、行政合同相區(qū)別的獨有的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具有從屬性。即勞動者在身份、組織、經(jīng)濟上從屬于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具有法定性。即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在建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須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本是私法范疇,但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后,勞動合同就成為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手段。勞動合同主體雙方須遵守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條款,包括其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等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在國家意志允許范圍內(nèi)實現(xiàn)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
4.勞動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其諾成性在于勞動合同經(jīng)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法律上并不將雙方先履行相應義務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其雙務性在于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其有償性在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須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