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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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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后發(fā)現(xiàn)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xié)議的;7、屬于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yǎng)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逕行駁回起訴;(二)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