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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廣大中小投資者對于理財產(chǎn)品投資熱情的不斷增加,與其普遍缺乏專業(yè)投資經(jīng)驗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這使得委托理財業(yè)務迅速擴張。
【資料圖】
法妞網(wǎng)友咨詢:
委托理財與借款如何區(qū)分?
張善偉律師解答:
嚴格來講,委托理財并非法律概念。一般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chǎn)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chǎn)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貨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
在資產(chǎn)的控制權上,委托理財關系中的受托人一般須聽從委托人的指令,并且明確投資范圍或禁止投資的對象。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對資產(chǎn)有獨立的全面的支配權。在信義義務方面,委托理財關系中受托人必須承擔合同約定的信義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并不需要對出借人承擔此種義務,借款人僅需要履行按時還款付息的義務即可。固定的利息回報是借款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出現(xiàn)保底條款的約定也不能直接憑此認定為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具體的標的物為金錢,并且有出借人向借款人轉讓貨幣的所有權;而在委托理財合同中標的物為投資份額,貨幣的所有權也并未實際轉讓。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直接將錢款打入借款人的賬戶(或借款人指定的賬戶),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將錢款打入以其自己名義開立的賬戶(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賬戶)。
張善偉律師補充:
雖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無爭議,但合同性質的界定是認定合同效力以及當事人責任承擔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對合同性質應當主動進行審查。
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從合同或協(xié)議內容,表現(xiàn)為受托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固定收益。涉案各方不存在投資經(jīng)營、共擔風險的理財性質,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報,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行為。其法律關系應是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實質案由應定為借款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