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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2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成為“發(fā)盤”“發(fā)價”等,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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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要約有效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張善偉律師解答:
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件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一旦受要約人在約定期限內作出了承諾,則意味著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可以認為合同(預約)成立。如受要約人不同意要約人提出的條件或對部分內容進行變動,被稱為“反要約”,視為承諾方提出了一個“新的要約”,一旦對方作出承諾,應當認定新的合同成立。
要約的要件主要有:(1)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簡單的說,就是受要約人只要作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意思表示的拘束;(2)向特定人作出;(3)內容和條件具體確定。法律上的承諾與日常生活中的承諾不是一個概念。法律上的承諾是相對要約作出的。承諾的要件主要有:(1)受要約人作出的;(2)向要約人作出;(3)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要約不一致,則為反要約。要約與承諾的關系為,要約先作出,承諾是回應。
張善偉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結合公司實務中的招投標來講,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我們一般認定招標公告為要約邀請;投標方的投標行為是要約,招標人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可以認定為承諾。但是招標人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自身反悔或中標方不愿意訂立書面合同的,不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