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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需要簽訂工程合同,工程合同通常是在承包方和發(fā)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認為簽訂,在所難免出現漏洞,從而容易產生合同糾紛。那么怎么正確確定建筑工程訴訟主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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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確確定建筑工程訴訟主體,是怎樣的?
廣東國碩律師事務所林銳煌律師解答: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2、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分支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訴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
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如果分包人起訴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
6、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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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碩律師事務所林銳煌律師解析:
按照我國建筑法有關規(guī)定,總包企業(yè)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企業(yè),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fā)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應區(qū)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yè),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系的,雖然下屬企業(yè)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當事人;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發(fā)生糾紛的,應以總包人為當事人,分包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發(fā)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fā)生糾紛,應以發(fā)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