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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眾斗毆是聚眾斗毆罪的四種加重情節(jié)之一,涉及法定刑的升格,正確認定聚眾斗毆 “持械”情節(jié)顯得格外重要。由于欠缺專門針對聚眾斗毆罪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對聚眾斗毆“持械”情節(jié)的認定比較混亂。
【資料圖】
法妞網(wǎng)友咨詢:
聚眾斗毆中“持械”爭議問題如何理解?
律師解答:
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為對人身身體的傷害,能夠造成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刑法規(guī)定本罪的目的應當為保護公共社會的安定、平穩(wěn),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持械聚眾斗毆屬于聚眾斗毆罪的加重情節(jié)之一,相較普通聚眾斗毆三年以下的量刑,被告人一旦被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量刑幅度直接升格為三至十年。因此,準確把握“持械”的法律認定標準對聚眾斗毆罪的辯護具有重要意義。
從聚眾斗毆罪所保護的法益及立法目的出發(fā),同時參考各地區(qū)的司法文件,將“械”解釋為“足以致人傷亡且外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公共認知范圍內危險感的器械”更為合適。在具體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還應結合案件細節(jié)、時空環(huán)境、器械的殺傷力、行為人對器械的客觀使用情況以及傷害后果等角度綜合判定行為人的“持械”問題。
律師補充:
應該將“械”解釋為“足以致人傷亡且外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公共認知范圍內危險感的器械”。司法工作人員還應結合案件細節(jié)、時空環(huán)境、器械的殺傷力、行為人對器械的客觀使用情況以及傷害后果等角度綜合判定“持械”問題。此外,對于“持械”共同故意的判斷問題,應嚴格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于事先未預謀持械的,未預先準備斗毆器械或未謀劃利用現(xiàn)場器物斗毆的,僅有個別行為人獨自攜帶或利用現(xiàn)場器物斗毆的,其他行為人不應視為持械聚眾斗毆的共犯。在具體案件中,常見聚眾斗毆一方有人持械、有人未持械的情形,對于共同行為人“持械”的認定應當遵循共同犯罪理論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分情況判斷行為人對“持械”的認識和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