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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絕大部分被征收人來說,房屋被征收一輩子也只會最多碰到一次,由于沒有相關經(jīng)驗,所以當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都會一臉茫然,一無所知,不知所措,有可能會錯失良機。那么房屋征收后,對于房屋征收處理不服的怎么維權?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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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后,對于房屋征收處理不服的怎么維權?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裴愛英律師解答: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以確保房屋征收能夠依法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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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裴愛英律師解析:
房屋征收是政府根據(jù)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那么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行政復議法》第6條和第9條規(guī)定可知,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該征收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13條規(guī)定可知,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當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