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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當作證據。具體的證據種類有:
1.物證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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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等。
二、刑事案件最快會在五個月內判刑。
找法網提醒,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重新去收集證據,仍然是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
所以,收集證據對于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確的結論。
收集證據的大量工作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但是,在起訴、審判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確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是廣泛的,凡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都要注意收集。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抓住關鍵性問題,去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