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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開車將妻子碾壓致死。事情發(fā)生在山東東營,黑衣男子開車碾壓一倒地女子,在第一次碾壓后,男子下車將奄奄一息的女子拖拽到車后輪擺正,再次啟動車輛進行碾壓,就這樣重復多次,直至女子再無任何動靜。警方通報稱,黑衣男子王某與被害女子張某是夫妻關系,因家庭糾紛引發(fā)此事件,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該男子涉嫌構成什么罪呢?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故意殺人罪。
(相關資料圖)
《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該男子殺人意圖明顯,作案手段殘忍,致一人死亡,會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嗎?其實也不一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據中國藍新聞報道,張某經常對王某進行家暴,如果此事為真,那么,張某對本案的發(fā)生是有過錯的,被害人有過錯,可以酌情對犯罪行為人從寬處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于因為婚姻家庭糾紛而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應當特別慎重,要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所區(qū)別,特別是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過錯的,一般不能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據警方通報,本案系因家庭糾紛引發(fā),若王某殺害張某的動機是因為經常被家暴,依照前述會議紀要的精神,對王某不宜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可以判處死緩。
第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規(guī)定,采用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wěn)與安寧。本案中,周圍的人已經將受傷女子救起,并拖至安全區(qū)域,但男子為了致女方于死地,不顧其他人的安危,開車徑直沖向人群,逼迫人群躲開。
男子明知道該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群的受傷甚至死亡,卻放任甚至追求這種結果,已經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