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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的區(qū)別和聯系,有的人認為簽署了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無所謂的,就按照人家給的樣本填寫就行了;有的則認為有了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有沒有都無所謂的,反正公司章程已經對股東都有效了。其實這個兩個文件之間是有區(qū)別也有聯系的,是可以互補的。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合伙協議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區(qū)別?
韋勇律師解答:
合伙協議,即個人在開正式設立公司之前各方之間簽訂的合作投資協議,對各投資者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合伙協議體現了各投資者之間合作的意向。
合伙協議內容上法律對其沒有硬性規(guī)定,只有各投資者對合作事項等內容達成一致,就可以在合伙協議中進行約定及確認。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要依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同時,公司法對章程的內容也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該條款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必須明確: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內容。
韋勇律師補充:
合伙協議并不是一個必備的法律文件,要約定也可以,不要約定也不影響。不過我們建議公司還是要簽股東協議,因為股東協議的內容和公司章程還是不一樣的。
關于約束力,合伙協議屬于協議,就是協商,可以討價還價,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則。合伙協議的約束力相對比較窄,有參與才有約束,所以這是股東之間的一種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約束協議外當事人。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比較廣,是法律必備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約束公司的行為。
合伙協議僅僅是合伙人之間的一種約束,但如果協議寫得好,對合伙人之間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還要重要。